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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文字 法律法規知多少

更新時間:2024-07-03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多語言、多文字的國家,有56個民族,共有80種以上語言,約30種文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

言文字法》確定普通話為國家通用語言。普通話不僅是現代漢民族共同語的標準語,也是中華民族的共同語。


說普通話 ,寫規范字,用文明語,做文明人。

01你問我答

01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02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何時公布的?自何時起施行?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于 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03

制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一)與憲法等有關法律保持一致;

(二)堅持新時期語言文字的方針、政策,促進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使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三)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中,要體現主權意識,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實事求是的原則。

04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05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總原則是什么?

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五條中規定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總原則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

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

范提到了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以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高度,意義十分重大。


02 “語言文字”需知道

什么是普通話?

普通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現代漢民族共同語。從語音、

語匯、語法三個方面來對普通話加以規范。

為什么推廣普通話?

推廣普通話是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需要。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是否擁有統一、規范的語言,是關系到國家獨立和民族凝聚力

的具有政治意義的大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是

每個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也是公民具有國家意識、主權意識、法制意識、文明意識、現代意識的具體體現。我國是一個多民

族、多方言的國家,推廣普及普通話有利于增進我國各民族的交流與往來,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我國在國際社

會中的影響。

什么是規范漢字? 

規范漢字對于現代漢語來說,包括經過整理簡化的字和未整理簡化的字兩部分。經過整理簡化的字是指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

門批準,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頒布的現代漢字規范。未整理簡化的字是指歷史流傳下來的,沿用至今,未經過整理簡化或不需要

整理簡化的傳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

規范漢字與漢字有什么不同?

規范漢字與漢字不是同一個概念。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已有6000多年歷史,現用的漢字是從甲骨文、金文演變而來。在不

同的歷史時期形成各種不同的表現形態,并存于今天的現實生活中,為人們所使用。而規范漢字是新中國成立后,對漢字進行

了整理和簡化而形成的。規范漢字的標準由國務院頒布實施。


03 法律法規摘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第一條: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

                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第五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

                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

                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

                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標準。     

    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

                   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并用于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第十九條: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

                   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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